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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3月5日,阅读人数548人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对相关条款的删除和调整,强化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表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国际进一步的接轨,更加鼓励作品的多元化和创新精神,顺应了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对促进创新和产业繁荣将产生巨大影响。”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仅从强化作品登记这条就可看出,在作品版权流通和市场化运作中加强了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对规范版权交易市场,促进公平交易和司法保护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另据了解,此次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1条。这6章分别是: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以及附则。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据悉,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生效。随着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诸如数据库、多媒体、网络传输的开发与利用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因素,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呼声渐高。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公布了第一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加强了著作权法保护和执法力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编: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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