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章程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章程》
(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Guangdong Copyrigh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G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著作权人以及图书报刊出版和发行者,音像电子出版和发行者,计算机软件开发及制作者,电影、电视及动漫作品制作、发行和传播者,广告、工艺美术品设计者,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及其发行和传播者等版权产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版权保护,反对盗版,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教育、文化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版权局,接受广东省版权局、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在广州市环市东水荫路11号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推广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研究以及交流活动;
(二)收集、反聩反盗版的信息;
(三)举报盗版活动,对盗版活动进行调查取证;
(四)组织鉴定盗版物品;
(五)协助权利人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投诉;
(六)协助其他反盗版组织开展反盗版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版权咨询和版权法律援助;
(八)提供作品自愿登记代理服务;接受广东省版权局委托,负责本省辖区内著作权合同登记初审工作;接受广东省版权局委托,负责本省辖区内出版机构出版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图书合同登记审批工作。
(九)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版权贸易展会或与版权业务有关的考察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包括:
(一)图书出版者;
(二)音像出版者;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者;
(四)计算机软件制作者、开发者;
(五)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印刷、复制和销售者;
(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单位;
(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者;
(八)音乐、戏剧、舞蹈、杂技的演出单位;
(九)广告的设计与传播者;
(十)工艺美术品的设计、制作与销售者;
(十一)艺术建筑的设计与施工者;
(十二)从事版权司法及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和部门;
(十三)与著作权工作有关的教学、科研机构或团体;
(十四)其他版权产业单位。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包括:
(一)从事版权管理、教学、研究、司法、贸易等方面工作,具有一定的版权管理经验或理论基础者;
(二)关心版权事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
(三)从事与版权事业有关的其它管理工作,热心版权事业者。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版权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有关盗版活动的信息;
(六)积极参与筹措反盗版专用资金。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版权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版权局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版权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联席会议,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和审议重要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
(二)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版权产业界提供的反盗版经费;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版权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版权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版权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版权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